《婚姻礼典》导言

2021-09-29 10:31   公教会礼仪发凡  阅读量:4896

天主教婚姻礼典

导言

   (1990年版,2014年翻译)

一、婚姻圣事的重要及其尊严

 

1. 婚姻是一男一女结为终身伴侣的盟约1,这盟约的约束力和稳固性是天主在创世时所制定的。为基督徒来说,这盟约被提升至更具尊严的境界,因为它是新约圣事之一。

 

2. 婚姻是由配偶盟约(conjugal covenant)建立,即双方无悔的同意(不可挽回的同意irrevocable consent)。藉此同意,他们自愿地互相把自己给予对方并接受对方。此外,这由一男一女的单一结合要求双方全然的忠诚,不可拆散,这要求也是为了孩子的福祉2

 

3. 再者,婚姻制度本身,以及婚姻中的性爱,本质上是指向生育及教养子女,这才是婚姻制度的最终荣冠3。如此,子女实在是婚姻带来的最大恩赐,父母亲能达于美善,子女的存在功不可殁。

 

4. 创造者天主为配偶们制定的亲密生活以及爱情,使他们「不再是两个,而是一体」4,并且制定了为度这生活的法律;天主把他的祝福倾注于这些法律,这祝福即使在人因原罪受罚之后,仍然存在5。配偶们这神圣的结合不建基于人的决定,而建基于婚姻的制定者(天主);天主愿意配偶们的结合满渥特恩和目的6

 

5.主基督重新创造了万物,并更新了一切7,他愿婚姻回复到它原始的状态和圣洁,好能符合「天主所结合的,人不能拆散」8。主基督更把这不可拆散的配偶盟约提升至圣事的尊位,使它更清晰地标示并代表着基督自己与教会之间的婚姻盟约9

 

6. 基督亲临加纳婚宴,给予祝福和喜悦。他变水为酒,预示了新而永久盟约的到来:「正如在古时,天主藉爱和信实的盟约,亲临于他的子民,现在,人类救主」10向教会交付自己,作教会的配偶,在他的逾越奥迹中完成他与教会之间的盟约。

 

7. 借着洗礼——信德的圣事——一男一女便一次而永远有份于基督与教会之间的盟约,以致他们作为配偶的结合,被基督之爱所同化,并因基督的祭献(牺牲)11而倍加丰盈。由于他们的关系被提升至这新的境界,故此已受洗基督徒之间的有效婚姻常是圣事12

 

8. 借着婚姻圣事,基督徒配偶标示并参与基督与教会结合为一的奥迹,并有份于基督与教会结实累累的爱13。因而,他们藉坚守配偶生活,接受并教养子女,而彼此帮助对方成圣,在天主子民之中,有其专属席位和恩宠14

 

9. 圣神藉婚姻圣事给予的效果是:正如基督爱教会,并为教会交付自己15,同样,基督徒配偶也在平等的尊严里,互相交付,及以不渝的爱(这爱从爱的神圣泉源里涌溢出来),去滋养并巩固两人之间的结合。这样,他们的结合既兼具属神及属人的幅度,无论在顺境与逆境中,都持守不渝,身心两方面都彼此忠信于对方16,与通奸及离婚绝缘17

 

10. 配偶爱的真正发展,以及家庭生活的整个意义(不轻视婚姻的其他目的),是为说明基督徒夫妇全心与造物主和救主的爱合作;他借着基督徒夫妇,日复一日扩展并充实他的家庭18。故此,基督徒夫妇信赖天主的照顾,培育牺牲的精神19,以慷慨,及以人和基督徒的责任感,去履行生育的角色,好能光荣造物者天主,并在基督内达于成全20

 

11. 天主过去和今日都给人婚姻生活的召叫21;那些在基督内结合的配偶因服膺天主圣言,而活出基督与教会结合的奥迹,善度婚姻生活,并公开为这结合作证。那些自愿的婚姻,经过妥当的准备,举行婚姻庆典,配偶们在信仰的光照下度每天的生活,是「由教会所结合、由奉献所巩固、由祝福所印证、由天使所宣布、并由天父所确认的……两个基督徒在同一的渴望、同一的纪律、同一的服务中结合在一起,是多么美妙!他们是同一天父的子女、同一主人的仆人;他们灵肉一致;实际上,他们真正两人成为一体,甚么也不能使他们分开。哪里身体是一个,那里精神也是一个。」22

 

 

二、各人的责任和职务

 

12. 婚礼的准备首先关乎即将结婚的两人,以及他们的家庭。然而,在牧民和礼仪关顾上,从属于主教、堂区主任司铎及助理司铎,并且在某程度上从属于整个教会团体23

 

13. 个别主教当参照主教团为准备新人或婚姻牧民关顾,而订定的准则或牧民指引,来为他的教区制婚姻圣事的举行方式,以及牧民关顾的指示,并为信众提供支持,使婚姻充满基督徒精神,并迈向完美24

 

14. 人灵的牧者须为自己团体提供支持,尤其:

1)以讲道,及以适合儿童、青年人和成年人的要理讲授,并善用社会传播媒介,教导信友明白基督徒婚姻的意义,以及作基督徒配偶和父母的角色。

2)亲自准备新人善度婚姻生活,使他们明白夫妇身分的神圣和责任。

3)以有效益的婚姻礼仪,让新人清楚表达并参与基督与教会结合的奥迹和结实累累的爱。

4)支持已婚者,使他们忠诚地持守并保护其婚姻盟约,日复一日度更圣善和更丰盛的家庭生活25

 

15. 为妥善准备婚姻,当有一段适当的准备期,已订婚的两人该及早意识到准备期是不可或缺的。

 

16. 因着基督之爱的推动,牧者需乐意接待新人,加强及滋养他们的信德,因为婚姻圣事假定已有信德,并要求有信德26

 

17. 要适当地提醒新人有关婚姻方面基督教义的基本要素(以上1-11的内容),不但包括教会对婚姻及家庭的教导,也包括婚姻圣事的仪式、祷文及读经,使他们有意识地举行婚礼,且获得效益。

 

18. 若没有重大不便,准备结婚的教友若未领受坚振圣事,需安排领受,以完成他们的基督徒入门过程。也该鼓励新人为善领婚姻圣事,如有需要,当先领受忏悔圣事,并领圣体,尤其于婚姻礼仪中领圣体27

 

19. 在举行婚礼前,须确保婚姻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没有任何阻碍28

 

20. 牧者在准备新人时,该考虑到潮流取态对婚姻和家庭的影响,故需致力以福音教导他们,使他们在信德的光照下,真诚相爱。即使为了满全婚姻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法律要求,也能促进新人的信仰生活及结出爱情的美果,指向建立基督徒家庭。

 

21. 若新人公开表示拒绝教会对基督徒婚姻的要求,人灵的牧者在尽了一切努力而未果后,不得为他们举行婚姻圣事;在这无奈的情况下,牧者需向有关人士解释,并不是教会拒绝他们,而是新人自己阻碍了他们所要求的婚礼29

 

22. 婚姻的特殊情况并不罕见,比方:与已领洗的非天主教徒结婚,与慕道者结婚,与未领洗者结婚,甚至与公开反对天主教信仰者结婚。负有牧灵职责者需留意教会对这些不同情况的准则。视乎情况需要,该把个案转给有关的教会当局。

 

23. 为新人作准备的司铎,宜在举行婚姻圣事时兼负讲道之职,确认接纳新人的合意,并主持婚姻弥撒。

 

24. 执事在堂区主任司铎或教区教长(local ordinary)授权下,可主持婚姻圣事礼仪,并该给予新人婚姻的祝福30

 

25. 在司铎及执事不足的情况下,教区主教在征得主教团的同意,并获得宗座准许后,可委派合适的平信徒协助婚礼的举行。获委派的平信徒需有能力教导新人准备婚姻生活,并能妥当地主持婚姻礼仪31;他邀请新人表明自己的合意,并以教会的名义确认接纳32

 

26. 其他平信徒也可在新人的灵修准备或婚礼中,担负各种不同的角色,而整个基督徒团体亦应一起为信仰作见证,在世人前作基督爱的标记。

 

27. 婚姻礼仪应在新人任何一方所属的堂区举行,或经有关教会教长(Ordinary)或堂区主任司铎的准许,在别处举行33

 

 

三、婚礼的举行

 

准备

 

28. 由于婚礼指向天主子民的增长和圣化,它的礼仪具有团体的特征,该鼓励堂区团体(至少部分成员)参加。可按地方文化惯例,或按机会,多对新人可在同一时间一同举行婚礼。此外,在主日聚会中也可举行婚姻圣事。

 

29. 婚姻圣事的举行必需妥善准备,并尽可能与新人一起策划。一般来说,婚姻礼仪该在弥撒中举行,惟考虑到牧民需要,以及新人和参礼者参与教会生活的程度,堂区主任司铎可建议在弥撒中或弥撒外举行婚礼34。视乎情况,该与新人一同选择:读经(在讲道时加以解释);新人互相合意的形式;祝福结婚指环的经文;祝福婚姻的祷文,信友祷文的意向,以及选歌。同时,亦宜善用礼书提供的选择,以及合宜时,遵守地方习俗。

 

30. 婚礼应选唱合宜的歌曲。这些歌曲需表达教会的信仰,特别该注意圣道礼中答唱咏的重要性。选用其他音乐作品的原则亦然。

 

31. 即使是圣堂的装饰,亦应表达出婚礼的喜庆特征。不过,教区教长需注意,除按礼仪律的准则给予公职人员相称的尊荣外,不得给予个别参加者或阶层特殊的待遇35

 

32. 若果婚礼选定在有忏悔特色的日子举行,尤其四旬期,堂区主任司铎就应提示新人当遵守该日子的特殊意义,并禁止在圣周五(主受难)及圣周六举行婚礼。

 

婚礼的选用

 

33. 在弥撒中举行婚礼,应选用本礼典第一章的仪式。第二章则为弥撒外举行的婚礼,即在圣道礼仪之后举行婚礼。

 

34. 在婚姻弥撒中,当使用「婚姻典礼弥撒」经文。主礼穿着白色祭衣,或任何表示喜庆的颜色也可。在礼仪日优次表14的日子,该使用当日的弥撒经文,连同其专有读经,但加入婚姻的祝福,并且如果适合,也可选用婚礼的礼成祝福。

 

在圣诞期以及常年期,若婚礼在主日举行,而举行婚礼的弥撒,亦是堂区团体的弥撒,则该使用该「主日弥撒」的经文及读经。

 

由于婚礼的圣道礼,能传达婚姻圣事的要理教导,及让新人明了自己的责任,故此,在不得使用「婚姻典礼弥撒」时,其中一篇读经,也可选自婚礼的选经(见179-222段)。

 

  1. 婚姻庆典的主要部分必需明显,包括:

1)圣道礼——表达救恩史中基督徒婚姻的重要性,以及婚姻的功能和责任、配偶并子女的圣化;

2)新人双方的合意——由主持者询问并确认接纳

3)祝福新人——呼求天主祝福新娘和新郎;

4)新人及参礼者领受共融(圣体)圣事——圣体滋养彼此的爱;借着领圣体,新人在主内共融,也与他人共融36

 

36. 若天主教徒与已领洗的非天主教徒结婚,婚姻当在弥撒外举行(79-117段)。若有充分理由,及经教区教长准许,也可在弥撒中举行(45-78段)。在这情况下,有关非天主教徒一方可否领圣体37,当遵照有关的各项准则(《天主教法典》844条)。若新人一方为天主教徒,另一方为慕道者或非基督徒,婚姻仪式应按情况从152-178段中选用合适者。

 

37. 虽然牧者作为基督福音的使者,是为所有人的,但牧者也应特别关注那些从不或罕有参加婚礼或弥撒的人,无论他们是否天主教徒。这牧民准则首先该为新人而言。

 

38. 若在弥撒中举行婚礼,除一般准备外,在圣所当准备《婚姻礼典》,以及新人的婚姻指环。若有需要,也当准备圣水及洒圣水器,以及容量适度的圣爵,以便新人及参礼者兼领圣体圣血之用。

 

四、主教团权限内的适应

 

39. 按《礼仪宪章》38,主教团可因应特定地区的习俗和需要,给「罗马礼婚姻礼典」作出适应,在取得宗座「认可」(recognitio)后,即可出版为该地区使用。

 

40. 就此,主教团可作出适应:

1)为以下41-44制定各项适应;

2)如有需要,为以上36及其后有关婚礼的选用,制定适应及补充,好使信众有意识并主动的参与;

3)准备各式祷文,好能真正配合各语系的特性及各文化的差异,在适当时可加上歌唱旋律;

4)编辑在牧灵使用上更方便的版本。

 

41. 作适应时,需注意下列各点:

1)可把罗马礼的经文作出适应;如有需要,甚或增补,包括主持者在新人合意前的询问,及新人合意的词句。

2)若罗马礼书为某段经文提供多式选择,主教团也可为该经文再增补多式。

3)只要保存圣事仪式结构完整,程序是可作适应的。如有需要,新人合意前的「询问」是可省略的,只需遵守有关法律,即主持者要询问和确认接纳新人的合意。

4)如遇上牧民需要,新人的合意也可用「问与答」的形式进行。

5)在新人交换结婚指环后,可按地方习俗为新娘戴冠,或为新人披上头纱。

6)若果新人互相握着手,或祝福并交换结婚指环,不符合当地文化,则可取消,或以其他仪式代替。

7)在考虑适应某些地方传统文化时,该小心明智处理。

 

42. 按《礼仪宪章》给予的准则(63b段),各主教团均有权制定更适合于该地区及人民习俗的婚姻礼仪,惟需宗座批准,并且该遵照法律的要求,主持者必须询问及确认接纳新人的合意39,并必须给予婚姻的祝福()40。在编订地区性的礼典时,除包括适用于该地区的规定或指引外,也必须包括罗马礼的「导言」41

 

43. 为刚接受福音的民族,但凡是优良或不与迷信及异端关连不解的礼俗,都可考虑,且若可能的话,保存完整,纳入该地区的婚礼中,只要能配合真正的礼仪精神42

 

44.有些民族习惯在家里举行婚姻仪式,甚至延续数天,这些仪式该适应符合基督徒精神及礼仪精神。在这情况下,主教团该按牧民需要,订定在家里举行婚姻圣事的礼仪。

 

注释:

  1. 《天主教法典》10551
  2. 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8
  3. 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8
  4. 19:6
  5. 祝福新人祷词
  6. 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8
  7. 格后5:17
  8. 19:6
  9. 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8
  10. 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8
  11.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团体》劝谕13AAS 74 (1982), 95;参阅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8
  12. 《天主教法典》10552
  13. 5:25
  14. 格前7:7;梵二《教会宪章》11
  15. 5:25
  16. 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8, 50
  17. 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9
  18. 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50
  19. 格前7:5
  20. 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50
  21.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团体》劝谕51AAS 74 (1982), 143
  22. 戴都良,Ad uxorem, II, VIII: CCL I, 393
  23.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团体》劝谕66AAS 74 (1982), 159-162
  24.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团体》劝谕66AAS 74 (1982), 159-162;《天主教法典》1063-1064
  25. 《天主教法典》1063
  26. 梵二《礼仪宪章》59
  27. 《天主教法典》1065
  28. 《天主教法典》1066
  29.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团体》劝谕68AAS 74 (1982), 165
  30. 《天主教法典》1111
  31. 《天主教法典》11122
  32. 《天主教法典》11082
  33. 《天主教法典》1115
  34. 梵二《礼仪宪章》78
  35. 梵二《礼仪宪章》32
  36. 梵二《教友传教》法令3;《教会宪章》12
  37. 《天主教法典》844
  38. 梵二《礼仪宪章》37-4063b
  39. 梵二《礼仪宪章》77
  40. 梵二《礼仪宪章》78
  41. 梵二《礼仪宪章》63b
  42. 梵二《礼仪宪章》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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