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神父|我的婚配为什么无效了?

2020-12-06 10:16   真理电台  阅读量:8003

主持人:达味  

嘉宾:籍神父

听众问题:

神父您好!

和您请教一个问题,有个女孩子去年就婚配了,住到男孩家,但没举行婚礼。是他们副本堂在男孩家圣的婚配。现在想去教堂举办婚礼,才听说副本堂没有权力圣婚配,她们的婚配不合法,但本堂神父说按教会法典规定,她又不能再圣婚配了,也不能在堂里举行婚礼,让她办告解。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籍神父:

这是一个很模糊的问题,我不太清楚问题的核心是想问什么。但我想有些知识是需要了解一下的。

婚姻的效力

关于婚姻的效力问题,我想强调一下《天主教法典》第1060条:“婚姻享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婚姻的效力有疑问时,应视为有效,至证明无效为止。”这也就是说对婚姻的效力不确定,亦疑问时,应视为有效婚姻,直到证明婚姻确实无效为止。因此,不管是天主教徒的婚姻,或非天主教徒的婚姻,甚至教外人的婚姻,如果不能确定他们所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依法推定其为有效婚姻,这便是“婚姻享受法律的保护”。

证婚人

有权证婚的人,除了地区教长:包括教区主教、宗座代牧主教、宗座监牧主教、宗座署理、教区署理、自治区教长、隐修院辖区院长,和副主教、主教代表等(法典134条2项、368条)之外,尚有本堂神父,受委托证婚的神父或执事,在极特殊的情况下甚至特别受委托的平信徒(1112条)。

毫无疑问,教区教长对自己辖区的教友有证婚权。同样,本堂神父对自己所管辖的教友亦有证婚权。这里的本堂包括正本堂和与本堂(515条、530条)享有同等权力的神父:准本堂(516条)、代理本堂(539条)、临时代理本堂(541条,1983年法典的精神认为临时代理本堂也可以委托他人证婚)、联合堂区的每一位司铎(543条1项)和属人本堂(1110条)。教区教长或本堂神父,在自己的辖区内,能为任何人证婚,但在辖区外,不能为任何人证婚,即便是自己的教友若在辖区之外,也不能证婚。若在本区内为非本区教友证婚,只要结婚当事人一方是拉丁礼信徒就可以。

受委托证婚人

法典第1111条1项:地区教长及堂区主任,在有效任职期间,得将证婚权,甚至普遍证婚权委任其他司铎及执事,在自己辖区内证婚。2项:证婚权之委任,必须明白授予指定人,方为有效;如为特别委任,则应指明为特定的婚姻而授予;如为普遍委任,则应以书面为之。

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地区教长及本堂神父,可委托他人在本区内代为证婚。如果地区教长及本堂神父所授予的为普遍委托权,这种委托权还可以转委,但对具体的个别婚姻的委托权,此证婚委托权不可以转委,但地区教长及本堂神父在授予特别委托权时明言可以转委者不在此限。因为转委权不可再转委,除非原委托者明言可以转委外。当对事实发生共同错误时,教会补足内外二庭的治权中的执行权(144条1项),这也适用于1111条1项中的证婚权(144条2项)。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平信徒亦可以证婚,如法典1112条1项指出:在缺少司铎及执事的地区,教区主教应先获得主教团的赞同和圣座的许可,得委任平信徒证婚。第2项紧接着就给出了平信徒的限定条件:平信徒之选为证婚人者,应有能力给予结婚者训悔,并能依宗教礼仪熟练完成婚礼者,方为合格。

结婚的地点

结婚是一辈子的神圣大事,所以天主教人结婚应在圣堂内举行,以示郑重。正如法典1118条1项所说:两位天主教人结婚,或一位天主教人与一位领洗之非天主教人结婚,皆应在堂区教堂内举行婚礼,如获地教长或堂区主任的允许,婚礼也得在其他教堂或圣堂举行。但如果有正当理由也可在其他适当地点举行,但得有地区教长许可,如1118条2项所言:地区教长也能许可在其他合适地点举行婚礼。为使证婚有效,需要注意的是:结婚双方当事人、证婚神父和两个证人必须同时在场,并且证婚神父必须在两个证人面前向结婚当事人当面要求表示婚姻合意,并以教会的名义接纳之。

婚姻的补救

婚姻的补救是使无效婚姻经过天主教会的法定程序,除去无效的原因,变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的补救为男女双方,为他们的子女,乃至为整个家庭都有很大的好处。婚姻的补救分为普通补救根本补救两种。普通补救是先除去使婚姻无效的原因,再正式结婚(1156条)。普通补救得具备这些条件:一、除去无效婚姻的原因:如果是婚姻限制使婚姻无效,必须取消这个限制才能有效结婚。暂时的婚姻限制可以自动消灭,如年龄不足或信仰不同,但永久的限制需要免除,不然不会消灭,如血亲,姻亲等;二、重新表达婚姻合意:虽然夫妻双方于初结婚时表达过合意,但就教会法律而言,为使补救生效,必须重新表示合意;三、知道婚姻无效的一方表示婚姻合意:为补救婚姻,法律规定必须重新表示合意,且是知道婚姻无效的一方表示合意。如果双方都知道婚姻无效,则双方都必须重新表示婚姻合意。补救表达合意要根据造成婚姻限制的情况是公开表达合意或秘密表示合意。公开表达合意就是男女双方按法定结婚仪式,重新结婚。所谓秘密表示合意是指不在证婚人前,也不在证人前,也不在公共场合,而是私下表示合意。根本补救也是将无效婚姻变成有效婚姻的一种方法。它不需要当事人重新表达合意,只要有关主管的赐予恩惠,无效婚姻便成为有效婚姻。根本补救不但使无效婚姻变成有效婚姻,同时还豁免婚姻限制,免除法定仪式,免除重新表示合意,并使法定效力追溯既往。为处理无效婚姻,能用普通补救的,不许采用根本补救。

对于今天这个问题,在教会婚姻法庭宣判这个婚姻无效之前,这个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应视为有效婚姻。对于婚姻的效力,只有检察官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有权对婚姻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其他人都无此权。宣判婚姻无效通常只有在主教委托给教会婚姻法庭,此婚姻法庭经过对这个婚姻案件的受理、立案,然后询问、调查、取证等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之后,然后如果二级法庭和一级法庭宣判结果一致—-证据确凿,确定婚姻无效,最后才能宣判婚姻无效成立。在当下的中国,教友的婚配除了教会的行婚配礼外,还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然后按民俗结婚。当然,有很多婚姻这三个程序并不都全,本案例好像就是其中之一。对于本案例,首先得知道这个副本堂有没有权证婚,那怕是委托证婚权或者转委,如果他没有本堂的那怕是口头委托,这里有对事实发生共同错误吗?根据法典144条,教会有补足他的证婚权吗?我们对这个案例了解太少,不好回答这个问题。但假如本案例被教会婚姻法庭受理立案了,还要出具证明,证明此副本堂确实没有委托证婚权,最后经过教会婚姻法庭宣判此婚姻无效成立之后,此二人才能进行普通补救,在教堂里再次在本堂神父和两个证人前行婚配礼。不然,是不可以进行普通补救的。婚姻的有效与否更多是外庭可见和能证明的的证据,和犯罪—-内庭良心的事情—-办告解等,看似没有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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