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 肋未纪 第二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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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息年

1上主在西乃山训示梅瑟说:2“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几时你们进入了我要赐给你们的地方,这地方将为上主守安息。3六年之内,你可播种田地;六年之内,你可修剪葡萄园,收获其中的出产。4但到第七年,地应完全休息,是上主的安息年。你不可播种田地,也不可剪修葡萄园;5连你收获后而自然生出的,你也不可收割;葡萄树未加修剪而结的葡萄,你也不可采摘;是地完全休息的一年。6地在休息期而自然生出的,可供给你们吃:即供给你、你的仆婢、佣工和与你同住的客人吃。7地自然生的,也可供给你的牲畜和你地中的走兽吃。 [注1]

喜年

8你应计算七个安息年,即七乘七年;七个安息年的时期,正是四十九年。9这年七月初十,你应吹号角,即在赎罪节日,你们应在全国内吹起号角,10祝圣第五十年,向全国居民宣布自由;为你们是一喜年,人各归其祖业,人各返其家庭。11第五十年为你们是一喜年,不可播种;自然生出的,不可收获;葡萄树未加修剪而结的葡萄,不可采摘,12因为这是喜年,为你们应是圣年;你们只可吃田地自然生的。13在这喜年内,人各归其祖业。14为此,如你卖给你的同胞产业,或由你的同胞购买,你们不可彼此欺压;15你应照上次喜年后的年数由你同胞购买,他应照收获的年数卖给你。16年数越多,你越应多付买价;年数越少,越应少付买价,因为他卖给你的是物产的数目。17为此,你们不可彼此欺压,但应敬畏你的天主,因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18你们应遵行我的法令,遵守我的规定,一一依照执行,好叫你们平安地住在这地上,19地必供给出产,使你们吃饱,平安住在地上。20若你们追问说:到第七年,我们若不能播种,又不能收集我们的出产,我们吃什么?21在第六年上,我必决定祝福你们,叫地有三年的出产;22你们在第八年上播种时,还吃陈粮;直到第九年,直到收割新粮时,还有陈粮吃。

土地赎回法

23土地不可出卖而无收回权,因为地是我的,你们为我只是旅客或住客。24对你们所占的各地,应承认地有赎回权。25如果你的兄弟贫穷,卖了一份家产,他的至亲可来作代赎人,赎回他兄弟所卖的家产。26人若没有代赎人,几时自己富足了,有了足够的赎价,27当计算卖出后的年数,将差额还给买主,收回自己的家产。28如果他无法获得足够的赎价,他所卖的,应存于买主之手直到喜年;到了喜年,地应退还,卖主收回自己的家产。

房屋赎回法

29若人卖了一所在城墙内的住宅,自卖出后,一年内,他有赎回的权利;他赎回的权利为期一年。30如果满了一年,他没有赎回,在城墙内的房屋应归买主与其后代,再无收回权;即使到了喜年,亦不应退还。31但房屋在没有围墙的村庄内,应算是田产,有赎回的权利;到了喜年应该退还。32至于肋未人得为产业的城市中的房屋,肋未人永享有赎回权。33如一肋未人在他得为产业的城市出卖的房屋,没有赎回,在喜年仍可收回,因为肋未城中的房屋,是他们在以色列子民中所得的不动产。34但是,他们城外四郊之地,不可变卖,因为是永属他们的产业。

对同胞不可取利

35如果你的兄弟贫穷,无力向你还债,你应像待外方人或旅客一样扶持他,叫他能与你一起生活。36不应向他索取利息或重利,但应敬畏你的天主,让他与你一起生活,如你的兄弟。37借给他银钱,不可取利息;借给他粮食,不可索重利。38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我领你们离开埃及地,将客纳罕地赐给你们,是为做你们的天主。

以色列人为奴的法律

39若你身旁的兄弟穷了,卖身给你,你不可迫他劳作如同奴隶一样;40他在你身旁,应像佣工或外侨,给你工作直到喜年。41那时,他和他的子女应离开你,回本家,复归其祖业;42因为他们是我的仆役,是我由埃及地领出来的;他们不能卖身,如同出卖奴隶。43你不可虐待他,但应敬畏你的天主。44你需要的奴婢,应来自你们四周的民族,由他们中可购买奴婢。45此外,可从同你们住在一起的外方人中,或从他们在你们境内所生的后代子孙中,购买奴婢。这些奴婢可成为你们的产业,46可将他们留给你们的后代子孙,当作永久的产业,使他们劳作。至于你们的兄弟以色列子民,彼此既是兄弟,不可严加虐待。

47若外方人,或寄居在你处的人成了富翁,你的兄弟反而穷了,欠他的债,而卖身给寄居在你处的外方人,或外方人家中的后代;48卖身以后,仍享有赎回的权利;他的任何一个兄弟可以赎他;49他的叔伯,或他叔伯的儿子可以赎他;他家中的任何至亲骨肉都可以赎他;如他自己致富,亦可自赎。50他应同购买自己的人,计算从卖身给他以后到喜年的年数;赎价应依照年数的多少,并按佣工每日的工价决定;51如剩下的年数尚多,他应依照年数的多少,出一部分赎价来赎身。52如直到喜年剩下的年数不多,应这样计算:依照年数的比例交付赎价。53买主对他应像每年雇的工人;他不可当着你虐待那人。54如果那人不能这样赎身,到了喜年,他可与儿女自由离去。55因为以色列子民只对我是奴隶,他们是我的奴隶,是我领他们离开了埃及地: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注2]

  1. 关于安息年的法律,参见出23:10、11及注。
  2. 8-55节是有关喜年的法律;喜年的意义和目的,与安息年相同。以色列人自古即深信土地属天主所有,人只不过替天主耕耘播种,收获后与穷人和外方人共享田地的产物。由此也可以明白,先知们为什么屡次攻击那只顾自己不顾穷人的富人(依5:8-12)。有关喜年的法律与其说是另一法律,不如说是安息年法律的演绎。近代许多学者认为喜年的法律是一篇有关理想社会的宣言,而不是法律。实际上,《旧约全书》未曾记载一件事实以证明以色列人曾守过喜年的法律。守与没守,自然不能是绝对没有该法律的证据,户36:4;则46:17也不能证明以色列人守了这个法律,而只说明喜年的法律表示一个正义的理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