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教会婚姻无效诉讼程序革新的基本要点

2021-05-21 20:05   纳爵之盾  阅读量:6024

编者按

 
 
此程序只是教会为审查婚姻圣事的有效性而设,纯属教会内部事务,不涉及任何民事法律效力。另外,因国内缺少专业人员,还没有运用这个程序的权力。撰写此文的目的,是为神职人员提供一个了解处理婚姻圣事无效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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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5日,教宗方济各完成了涉及婚姻诉讼法定程序革新的两份宗座牧函:自动谕《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1]和《温良与慈悲的耶稣》。同年9月8日向普世教会正式颁布该法律,三个月后,也就是2015年12月8日起在教会内正式生效。
 
保障信友的权益,教宗方济各强调用心遵守诉讼准则,正确而认真地实施和遵守所革新的法律。我责令此自动谕所规定之一切落实生效;任何与之抵触之规定,即使值得提及者,均无任何效力。[2]教宗方济各在慎重考虑一切相关事项后,决定并敕令,《天主教法典》第七卷、第三编,第一题,第一章关于声明婚姻无效之诉讼Cann.1671-1691条),自2015128日起,完全由《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中所规定的新条款取代。[3]因此,需要明白,新修订的婚姻诉讼法废除或者部分地废除现行的与该法相违背的普通的、特别的或者特殊法律或法规。[4]
 
总之,学习和了解教会婚姻无效诉讼程序革新的一些基本要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明白教会婚姻诉讼法定程序所革新的背景及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更好地理解、诠释、贯彻和执行新修订的法律条款。
 

 

世界主教会议

针对婚姻诉讼程序修订的七点建议

 
 
201410月份的世界主教代表会议非常务会议上,主教们要求有可行而简捷的诉讼程序。[5]教宗方济各完全同意,慎重审阅,在维护婚姻不可拆散性的原则下,协同法律专家制定了革新的基本准则,并阐述了制定准则的目的:这些守则并非为助长宣判婚姻无效,而旨在既加速而亦合理地简化婚姻无效诉讼程序,以免信友们在自己的身份有待澄清期间,因司法判决的迟延而致内心长期被疑惑的阴影所压抑。[6]但在现实情况中,最终判决的迟缓,致使信友们为得到有关自身身份的明确答复而不得不经历漫长的等待。[7]教长们强调有必要使审理无效案件的程序更为便捷可行。[8]
 
2014年召开的非常世界主教会议中,参会的圣职人员强烈要求重新修订宣布婚姻无效的法定程序,并提出七点建议[9]:
 
(一)针对婚姻个案,需要起草一个更简捷的诉讼程序;
 
(二)赐予教区主教更大的权力处理婚姻无效个案;
 
(三)在婚姻个案上使平信徒担任教会审判员的职务;
 
(四)缩减婚姻个案的费用;
 
(五)在婚约辩护人与当事人双方都不提出上诉时,对需要双重确认的宣判,做出重新审核;
 
(六)取消三审法庭;
 
(七)更强调教会法庭的牧灵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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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在该会议中,主教们所提出的七点建议,针对教会婚姻无效诉讼程序的更新,显得十分重要和关键。从某种程度上来看,这些建议也推动了教会法典有关婚姻无效诉讼程序的革新与修订。
 

 

教宗方济各

对婚姻诉讼程序革新的两点本意

 
 
教区主教享有天赋的权利和自由,行使审判员的职务,且成立其教区法庭。无法成立其教区法庭的教省主教们,在圣座的批准下,可以成立一审或二审的联合法庭,来处理婚姻无效诉讼案件。2015114日,关于宣布婚姻无效诉讼程序的修订,宗座副国务卿贝奇吾(Angelo Becciu)在圣轮法院研究院开学典礼上作了学术报告。圣轮法院院长平道(PioVito Pinto)在介绍总主教的报告时,宣读了教宗方济各的声明:为了能够明确实施有关婚姻诉讼革新的宗座文件,圣父教宗要求圣轮法院的院长清楚地表明教会最高立法者于201598日所颁布的两道自动谕的本意:
 
(一)根据教宗所颁布的新法律的规定,教区主教有天赋的权利和自由,亲自行使其审判员的职务,并成立其教区法庭。
 
(二)同一教省的主教们,如果预料在近期不可能成立其教区法庭,他们可以自由地设立教区之间的联合法庭。同时,依法并在圣座的批准下,两个或多个教省的教省总主教可适时成立一审和二审教区间的联合法庭。”[10]
 
慈母教会,回应了世界主教会议的建议,对婚姻无效诉讼程序进行了重新的修订,我们需要了解教宗对婚姻诉讼程序进行革新的本意,这样可以更准确地理解新修订法典条文的内容和所依据的法理基础(Cfr.can.17)。在婚姻无效诉讼程序制订的过程中,宗座牧函《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也拟定了需要遵循的一些基本准则。
 

 

婚姻无效诉讼程序

更新需要遵循的八项基本准则

 
 
宗座牧函《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罗列了宣布婚姻无效诉讼程序更新,需要遵循的八项基本准则:[11]
 
(一) 一审结案;
宣布婚姻无效不再需要双重一致的判决,只要一审审判员依法获得伦理确定性即可。
 
(二) 主教任命一位司铎作独任审判官;
独任审判官应置身于主教职责下,主教确保在司法权的牧灵实施中不出现任何形式的放纵行为。
 
(三) 主教本人即是审判员;
主教即为牧者又是首领,在处理那些较为明显地是无效婚姻而制定的简式诉讼中,亲自担任审判官。
 
(四) 在简式诉讼中主教担任审判官;
为避免简式诉讼会危及到教会婚姻不可拆散性的原则,主教藉其牧者职权,与伯多禄一起做天主教信仰和纪律上团结合一的最大担保人。
 
(五) 向教省总主教区上诉;
恢复向教省总主教区上诉的做法,数世纪以来所确定的教省总主教的首席职权是教会共议精神的特殊标记。
 
(六) 主教团的本有职责;
主教团照顾散居各地的信友,且绝对尊重主教们在各自地方教会中司法权利,在给予法庭职员合理酬劳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使诉讼程序无偿进行。
 
(七) 向宗座上诉;
保留向罗马圣轮法院上诉的惯例,避免任何形式权利的滥用,而不致使人灵之得救受到伤害。
 
(八) 东方教会法的革新。
鉴于东方教会制度和纪律的特殊性,另行颁布东方教会法典中婚姻诉讼法的革新守则。
 
 
 
 
在宗座牧函中制定了八项需要遵循的准则,为教会法典有关婚姻无效诉讼程序的革新提供了可靠且必要的依据。此外,为婚姻诉讼法定程序的改革,也需要兼顾到婚姻无效诉讼程序更新的四个基本要点。
 

 

婚姻无效诉讼程序

更新的四个基本要点

 
 
宣布婚姻无效诉讼程序的改革,针对需要特殊照顾的信友群体,这项具有司法性的牧灵服务,教会要求主教亲自承担。“婚姻诉讼程序的这项改革,将对那些在其婚姻失败后需要特殊牧灵照顾的信友的服务,以及通过核实和适时地宣布婚姻的无效,置于牧者们考虑的中心。这项牧灵服务的实施不能再只是一项完全委托于公署部门的服务,而是要求主教亲自承担。”[12]
 
在婚姻无效诉讼程序革新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四个基本要点:
 
(一)主教在司法服务中的核心地位;
主教本人即是审判员。“主教在其教会内,作为慈父和审判员,是基督——圣事的映射。因此,他本人应是审判员,也是圣事权力的一种标记。”[13]独任审判员也应由主教设立。[14]
 
(二)司法牧灵服务中的共议精神;
主教在与主教团其他成员的圣事性共融中行使其职务,这种有效的集体性的一种表现,即在于教省这种古老的制定以及教省总主教的职务。“向教省之首、总主教区上诉,这也是教会共议精神的一个特色。须知,教省是介于主教与罗马教宗间的中级司法机构。”[15]
 
(三)更为简便快捷的诉讼程序;
简化和加速诉讼程序的诉求促成了:简化普通诉讼。“在这方面最为有意义的更新就是取消必须一致的双重判决。从今而后,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宣布婚姻无效的一审判决即可执行。”[16]
 
制定一项新而简便的程序,藉主教在裁决时的亲自干预,来处理那些婚姻无效性较为明显的案件。“这种形式的诉讼程序旨在处理那些所起诉的婚姻之无效性,由配偶双方共同的诉情及明显的证据所支撑,且能够快捷地证明婚姻之无效性的案件。藉向主教呈递的诉状,司法代理或一位预审员开启诉讼,而最终裁决及宣布婚姻无效或将案件移交普通诉讼则属于主教本人的权限,然主教,藉其牧灵职务,连同伯多禄,则是天主教信仰和纪律上团结合一的最大担保人。”[17]
 
无论是普通诉讼还是简式诉讼,都是纯粹的司法诉讼,都需要切实可信的证据。这就意味着,“只有当审判员依据案卷和所搜集的证据,在获得伦理确定性后,方可宣布婚姻无效。”[18]
 
(四)无偿诉讼。
在尊重主教们在各自地方教会中拥有司法权的前提下,主教团,在其可能范围内,有义务帮助每位主教,无论是在普通诉讼中还是在简式诉讼中,恢复审判员与信友的接触便利。“[19]在给予法庭职员合理和符合其身份酬劳之前提下,主教团还应尽可能确保免费的诉讼程序。”[20]
 

 

教会牧者的权力在婚姻

无效诉讼程序改革中得到维护

 
 
地方教会主教们的权力,在宗座牧函《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中,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强调。[21]教宗的最高权力肯定、加强及维护了地方教会牧者的权力,藉此权力,牧者们在主面前享有裁决其属下的神圣权利和当尽的义务[22]继承伯多禄位的罗马教宗及继承宗徒位的主教们一起组成世界主教团,构成了普世教会最高全权的主体(Cfr.can.336)。[23]
 
(一)主教的角色在案件的审理中尤为关键;
“教宗规定,针对普通诉讼,每位教区主教应有自己的合议庭,单独一位审判员的情况除外,但在简式诉讼中,主教应亲自审理。”[24]
 
(二)主教本人就是审判员;
“为了最终落实梵二大公会议在如此重要之领域之教导,须确切地突显,主教本人在其教会中既被立为牧者和首领,因此他本人就是付托给他的信友们的审判员。故极祈愿,无论是在大教区还是在小教区,主教本人能够成为教会结构‘皈依’的标记,而不会把婚姻诉讼的司法权完全委托给主教公署辖下办公室。这特别适用于为处理那些较明显地是无效的婚姻而制定的简式诉讼。”[25]
 
(三)主教既是审判员,也是慈父;
主教在教会内,作为慈父和审判员,是基督——圣事的映射。“因此,他本人应是审判员,也是圣事权力的一种标记。这一点特别能突现在简式诉讼中:并非主教审理案件,并询问涉案各方及证人,在婚姻之无效很明显的案件中,才参与进来。审理的结果要保留,既然已经有具有资格的人员协助主教,那么主教仅需保证所需宣布的判决具有常情确定性(Certitudinemmoralem即伦理确定性)。”[26]
 
(四)独任审判官应由主教设立。
司法诉讼要求,若有可能,应成立合议庭。“但主教有权在一审中,以固定的方式或在个别案件中,任命独任审判员,且应为圣职人员。但主教应监督勿出现任何形式的宽松主义。”[27]
 
因此,在牧函中主教的职能和使命被明确和强调:“为了最终落实梵二大公会议在如此重要领域之教导,须确切地突显,主教本人在其教会中既被列为牧者和首领,因此他本人也是托付给他的信友们的审判员。”[28]主教的牧者身份、首领职务、慈父形象及审判员的角色,都被重新地界定和诠释。
 

 

婚姻无效诉讼新程序

的实施更是一项牧灵服务

 
 
在教会内起诉婚姻无效的司法程序,在牧函中被诠释为对那些处于婚姻破裂危机中备受折磨的信友们的一种牧灵服务。事实上,婚姻无效诉讼程序的迟缓和拖延、一审二审需要双重确认宣判的规定、现实生活的实际困难、教会法律的明确规定及良心上的煎熬和负荷,[29]使得经历婚姻失败的信友为得到有关身份的答复而不得不经历漫长的等待。慈母教会愿意从司法——牧灵服务的层面,去救助那些因婚姻失败,在教会法制架构内得不到及时救助,其良心备受折磨的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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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无效诉讼新程序的实施是一项司法及牧灵的服务;
宣布婚姻无效新程序的实施,所需要的并不单单是纯司法的部署,而更是一项牧灵服务。“藉此使信友们,通过其可能出现的,宣布婚姻无效的诉求,向主教或附近的法庭呈递。”[30]
 
(二)主教们被要求开展相应的工作为推动家庭牧灵服务;
针对牧灵实践中家庭破裂所出现的各种危机,教会在宗座牧函《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中所表达不再是一种漠然被动的观望态度,而是通过接待、咨询、劝解、调停、撰写诉状等司法方面的服务,为那些因婚姻破裂而心灵备受伤害的信友们,主动地提供牧灵照顾与关切。“主教们被要求做的第一步就是建立一种咨询、劝解和调解,并与家庭牧灵联系在一起的牧灵工作,这种服务可以为了婚姻诉讼的初步调查而接待相关人员。”[31]因此,在教区牧灵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机构——“家庭牧灵司法服务组”来开展工作,服务那些处于婚姻危机而需要陪伴的信友,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家庭牧灵服务工作的开展可以帮助婚姻破裂处于危机中的信友,以便为将来可能展开的婚姻诉讼做适当的准备。
 
(三)教区教长应准备足够的人员接待和服务处于婚姻危机中的夫妇;
这为主教们来说,是一种牧者和首领身份的认可,同时也包含有极大的责任。这就要求教区教长“应准备足够的人员,由圣职人员和平信徒构成,以优先的方式投身于教会的这项服务。因此就必须为那些离异或处于危机中的夫妇,设立咨询、劝解和调停,并与家庭牧灵联系在一起的服务工作,这种服务工作可以为了婚姻诉讼的初步调查而接待他们。”[32]预审前的调查,主教可委托给适合的人员。“在婚姻牧灵工作领域中,主教可将这种预审前的调查委托给合格且具有才学,但不必局限于司法和教律学识的人选,首先是堂区主任司铎或曾担任夫妇双方婚前准备的人,其他圣职人员、度奉献生活者或平信徒。”[33]
 
(四)教区或堂区性的牧灵陪伴服务帮助调查事实情况或克服婚姻危机;
这种服务工作,无论是教区性还是堂区性的家庭牧灵中,将突显出主教(Cfr.can.383§1)及堂区主任(Cfr.can.529§1),在信友本人的婚姻失败后,质问其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时,所表现的陪伴与牧灵关怀。以这样一种令人欣慰的陪伴,调查事实情况,帮助人克服婚姻危机。同时也可以在具体的案例调查中,核实婚姻的无效是否成立,并能为可能展开的普通诉讼或简式诉讼准备和搜集有用的材料。[34]
 
(五)为可能展开的诉讼搜集资料或准备诉状;
合适的人员在调查婚姻案例的过程中,可以帮助当事人做很多牧灵陪伴及司法服务的工作。“调查以问卷或诉状作总结,如若合适,应将之呈送至主管审判员。综上所述,在教区会议牧灵工作中应确立合适人员,他们能够:帮助夫妇克服婚姻危机;搜集为婚姻无效案件有用的材料;撰写需呈递于法庭的诉状。”[35]
 
(六)设立教区法庭服务因婚姻破裂而有诉求的信友。
在开展了家庭牧灵服务工作之后,无论是主教,还是教省总主教,若仍未设立,则均应以行政措施来设立教区法庭。“[36]现在所颁布,并由教宗意向所解释的法律,赋予主教自由而直接的权利,以退出教区之间所组成的联合法庭,无论是为了设立自己的法庭还是选择附近的法庭。”[37]在普通诉讼中,主教有权利和义务设立自己的教区法庭。只是在无法马上成立自己的法庭时,可选择就近的教区法庭或教区间的联合法庭,选择的教会法庭应以最大程度尊重信友就近接触的原则。[38]
 
结  语
 
为了更好地理解宗座牧函《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教会有关婚姻诉讼程序的革新,本篇文章从六个层面进行了简明扼要的阐述:
 
1.世界主教会议针对婚姻诉讼程序修订的七点建议;
 
2教宗方济各对婚姻诉讼程序革新的两点本意;
 
3.婚姻无效诉讼程序更新需要遵循的八项基本准则;
 
4.婚姻无效诉讼程序更新的四个基本要点;
 
5.教会牧者的权力在婚姻无效诉讼程序改革中得到维护;
 
6.婚姻无效诉讼新程序的实施更是一项牧灵服务。
 
为更好的诠释教会法典对宣布婚姻诉讼法定程序的革新,了解所修订的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需要从不同角度,立法者的原意,立法的目的、环境,及法典修订所依据的教会学等各个层面来阐明(Cfr.can.17)。[39]如此,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典条文的修订,针对婚姻破碎的特殊群体,依照教会法典的规定给予他们更好地牧灵关怀和司法服务。
 
人灵的得救,在教会中当被视为至高无上的法律(Cfr.can.1752)。对人灵得救的关注,今如往昔,是教会所有体制、规范及法律的最崇高目标宣判婚姻无效程序的改革,也是由众多的信友所引发。他们尽管渴望按照良心行事,却常受制于他们与教会司法架构身心上的分隔而无从求助因此,爱德和慈悲要求教会有如慈母,走近这些自以为是远离教会的子女。[40]
 

因此,为真正帮助那些因婚姻破裂,心灵备受伤害,向教会法庭提起诉求的信友,却因判决的迟缓,致使其为得到有关自身身份的明确答复而不得不经历漫长的等待。普世教会的主教们,当然也包括中国教会的主教们在内,需要深刻领会宗座牧函《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的内容和精神,借助罗马圣轮法院发布的实施指南,在教区内正确地贯彻和执行新修订的教会法典有关婚姻诉讼程序更新的规定,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注释:

[1]宗座牧函《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Mitis Iudex Dominus Jesus)涉及天主教拉丁教会法典中关于声明婚姻无效之诉讼程序的改革。该牧函中写道,这些措施所促进的“不是婚姻的无效性,而是诉讼的进度,至少是合理的简化,以免那些渴望弄清楚自身状况的信徒的心因迟到的判决而被疑惑的黑暗所长期压抑。”

[2]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第7节,诉讼总则,1691条后内容,c。

[3]参阅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导言,8b。

[4]方济各,“在圣父教宗接见时,教宗对新的婚姻法的覆文”宗座覆文,2015年12月7日,见河北信德社:《信德》,附录2,Ⅰ,第51页。

[5]参阅主教代表会议结束报告,2014年10月18日,第48条。

[6]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导言f。

[7]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导言b,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22页。

[8]参阅主教代表会议结束报告,2014年10月18日,第48条。

[9] Joseph,KOONAMPARAMPIL:《有关婚姻法及新出版的自动谕“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中国法典学者课程,2018年11月12日——16日,香港,2018年,第5-6页。

[10]方济各,“教宗对婚姻诉讼程序革新的本意”,见《罗马观察报》,2015年12月8日,p.8,出自河北信德社:《信德》,附录1,第49-50页。

[11]参阅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导言1-7。

[12]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革新基点a,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25页。

[13]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革新基点,1,主教在司法服务中的核心地位b,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25页。

[14]参阅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革新基点,1,主教在司法服务中的核心地位c,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25-26页。

[15]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革新基点,2,司法服务中的共议精神b,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26页。

[16]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革新基点,3,更为简便快捷的诉讼程序a,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26页。

[17]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革新基点,3,更为简便快捷的诉讼程序b,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27页。

[18]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革新基点,3,更为简便快捷的诉讼程序c,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27页。

[19]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革新基点,4,无偿诉讼a,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27页。

[20]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革新基点,4,无偿诉讼b,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27页;参阅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导言,6b。

[21]继承宗徒位的主教们以基督代表的身份,管理托付给他们的地方教会„„主教们以基督的名义,亲身执行的这种权力„„为主教们这是本有的、正常的、直接的权力。由于这种权柄,主教仍有神圣的权利,在天主面前也有义务为其属下立法、审判、并管理一切有关敬礼及传教的事宜。(参阅教会27a)“善牧职务,也就是对其羊群的日夜不断的关怀,全盘交给了主教们,他们不是罗马教宗的代理人,因为他们享有基本的权柄,真真实实是他们所属民众的主管人。所以主教们的权柄并不为最高的普遍权力所抵销,反而得到承认,鼓励与保护”(教会27b)。

[22]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导言a。

[23]Can.336:“世界主教团是以教宗为首领,以主教们为成员,藉圣事的祝圣和在圣统制内与该团首领及其他成员的共融而组成,在世界主教团内,宗徒团继续存在;主教团与其首领一起,总不与之分离,才是普世教会最高的和完满的权力主体。”

[24]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革新基点,1,主教在司法服务中的核心地位a,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25页。

[25]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导言3。

[26]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革新基点,1,主教在司法服务中的核心地位b,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25页。

[27]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革新基点,1,主教在司法服务中的核心地位c,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25-26页。

[28]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导言,第3条。

[29]参阅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导言b,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22页。

[30]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I,教区主教的直接措施a,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28页;参阅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诉讼准则,第2-5条。

[31]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I,教区主教的直接措施,1,司法——牧灵服务a,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28页;参阅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诉讼准则,第2-5条。

[32]主教会议,《结束报告》,2015年10月24日,第82号,见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I,教区主教的直接措施,1,司法——牧灵服务b,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28页。

[33]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I,教区主教的直接措施,1,司法——牧灵服务a),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29页。

[34]参阅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革新基点,I,教区主教的直接措施,1,司法——牧灵服务e,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29页。

[35]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革新基点,I,教区主教的直接措施,1,司法——牧灵服务,b)具体来说,牧灵调查有何用途?b,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29-30页。

[36]参阅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附录nn.1-4,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58-68页。

[37]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革新基点,2,教区法庭,b),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30页。

[38]参阅方济各,《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第一节,主管法庭和法院,1673条,§§1-2;参阅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革新基点,I,教区主教的直接措施,2,教区法庭,c),1),见河北信德社:《信德》,第29-30页。

[39]Can.17:“教会法律,应按其原文本义,并斟酌上下文来理解;如仍有疑义或欠明晰,应参考本法典可能有的类似条文、法律的目的、环境,以及立法者的原意。”

[40]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导言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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