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区与献身生活会之间的合作协议(附音频)

2021-04-13 18:50   纳爵之盾  阅读量:5083

 

教区与献身生活会都致力于为教会服务,但两者在神恩、运作与管理上很不相同。献身生活会可以置身于教区内,并与其共同建树教会。通常来说,一个教区有少则一、两个,多则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献身生活会(包括男、女修会)。那么,教区与献身生活会在相互合作上就显得尤为重要。

 

若要使双方合作更加顺利,为信友带来更多的益处,它们彼此之间应该有书面协议。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并协调当地教区的牧灵工作。它不但是当地教会对献身生活会的神恩的肯定(参阅法典573条2项),也是献身生活会对自身在教会内享有的特殊恩惠、活出其宗旨与精神(法典574条2项)、维护其在教会内的尊位,以及保护其自治权(法典586条)的体现。
 

 

在下文中,我将从教会法的角度(依照法典680-682条),分享几点关于教区与献身生活会合作签订协议时应考虑的重要事项。

 

首先,法典680条肯定这项合作:“在各种献身生活会之间,含在同会与教区圣职人员之间,应培养有协调的合作。”

 

教区,尤其是事务繁重或人手不足的教区,其内的许多工作,如修院、学校、医院、疗养院、孤儿院、堂区的牧灵工作职务,甚至主教公署的某些职务(副主教,主教代表,教区秘书,教区法庭司法代表等),教区主教都可以委托给献身生活会会士,但教区与献身生活会之间应签订合作服务协议(参见法典520条)。这正是回应了耶稣的劝勉:“庄稼多而工人少,所以你们应当求庄稼的主人,派遣工人来,收割他的庄稼。”(路10:2)一个教区的教务不见起色或裹足不前,甚至倒退,原因之一是各方团体缺乏密切的合作。而要获得教区与献身生活会之间的密切合作,以促进教会事业的发展,彼此之间应签订协议。如果双方本着基督的服务精神,谨遵协议行事,相应的牧灵工作就能得到顺利开展。

 

为开创这项合作,教区主教应先书面邀请献身生活会来其教区服务,并同意此献身生活会在教区内建立会院,且提供必要的帮助(参见法典609;611条)。此后,主教与献身生活会商讨具体的服务项目及期限(如堂区/地区牧灵、培育、教育、安老院、医院等),而献身生活会则书面回应接纳该项邀请及服务,同时注明:为胜任此重大委托,决定同意派某位或若干位会士前往教区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

 

其次,在教区与献身生活会签订协议时,有几个重要方面应该留意。对此简述如下:

 

第一、协议双方当事人

 

协议双方是有权位的献身生活会高级上司(会长及其参议会)和教区主教或依法与教区主教有同等地位者,即法典368条中提及的自治监督区、自治会院区、宗座代牧区及宗座监牧区,以及固定建立的宗座署理区之首牧(参见法典381条2项)。

 

第二、尊重对方的权限

 

法典680条后半部分规劝说:在教区主教领导下,协议进行一切使徒的工作及行动,但应顾全各个献身生活会的性质、宗旨及创立的规定。既然教区主教对上述机构的工作有权委托会士,那么后者在同意接受此项委托之后,应在教区主教的指导与监督下从事这些牧灵工作(参见法典681条1项),只要不违反教区主教与献身生活会长上各自的权限与职责,以互相协商的方式来执行(参见法典678条2-3项)即可。为此,会士在从事所委托的工作时,既属于主教的管辖之下,同时也隶属于自己的长上权下;既要自觉地遵守教区的规定,也要忠实地遵守自己修会团体的会规。

 

“教区内任何教会职务,若要委托给会士担任,必须获得主教的任命并有该会士高级上司的推荐或至少同意”(法典682条1项),同时尊重主教与献身生活会高级上司对此教会职务的权力,即“双方都可撤销被委托的职务,无须对方同意”(法典682条2项),但应提前告知对方,好能作好充分准备和适当调整。法典没有明文规定要提前多久通知对方,因此,在双方的协议内容中要注明,比如建议提前6个月或者一年通知另一方。

 

第三、协议的内容

 

法典681条2项清楚规定协议内容一定要出现的事项:有关应执行的工作、从事该项工作的会士、有关协议的终止及经济事务。下面以教区委托修会照管堂区牧灵工作为例,简单分析协议的内容:

 

01

有关应执行的工作

 

通俗地讲,就是工作的种类及范围,比如堂区牧灵。教区主教与其参议会商议之后,同意将自己教区内的某个堂区的牧灵工作,全面委托给某圣职修会照顾一定的年限;修会高级上司(会长及其参议会)同意接受此项委托,全权负责该堂区的牧灵工作。在此期间,主教有权亲自或派遣代表,定期视察会士是否忠实执行所委托的牧灵工作,并提出建议,使之更好地发展;也可以要求会士每年/每几年向主教呈交牧灵报告。
 

02

从事该项工作的会士

 

包括为能胜任所委托的牧灵职务,需要多少位会士及相应的要求。比如说,主教提出,某堂区的牧灵工作需要4位神父会士,修会应该至少派遣4位神父(不可派3位神父与1位执事或修士),并由修会高级上司推荐其中一位会士作堂区主任司铎(本堂神父)或主要负责人(参见法典515条),当然也可以推荐一名或多名主任司铎助理(即副本堂神父,参见法典517条);再由主教书面任命其职务为期若干年。

 

对会士的相应要求是:能够胜任所委托的工作。主教不可指明应派遣某位会士(因为这是修会会长的权限),但可以提出被派遣会士应具备的才能或知识。例如:主教欲成立处理婚姻无效的机构,主教可要求该会士至少获得法典硕士学位;若想请会士在修院任教,可要求会士至少拥有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或教授音乐,可要求会士具备音乐才华。然后由会长指派符合要求的会士并推荐给主教,再由主教书面任命职务,并注明任期。在任期内,教区与修会双方都不可将所委任的职务或工作随意更换或撤销,特别是因着才能而被任命的。若真有必要,出于彼此的尊重,要提前通知另一方——无须对方同意(参见法典682条2项),以便双方有足够时间准备或物色其他适当的人选,并谨遵教会法典及修会会宪的规定(参见法典523;682;538;1742条)。

 

至于其他未被主教任命教会职务的会士,可视需要,双方商议进行调整,只要不影响牧灵工作。

 

03

终止协议

 

如果一方欲终止协议,通常应提前一年通知对方。如果协议届满,可以重订协议;如果双方都没意识到协议已经届满,协议自动更新一年,在这一年内可以重订协议或通知对方届满后,终止协议。这些事项都可在协议书中由双方加以规定。

 

04

财产经济事务

 

教区应详列财产清单,有哪些动产与不动产,并适当地对这些财产附加叙述与估价,有必要时可请专家评估、缮写(参见法典1283-1284),然后委托给修会照管。

 

对牧灵工作所得收入或支出如何规定?教区应与修会商议,并注意牧灵工作和会士生活上的一切工薪与开支;会士应按会宪的规定,度福音劝谕的生活,活出会士的精神(参见路10:4-7),为奉献生活作见证。简单来说,可有两项提议:

 

(1)主教可以提议:会士因牧灵工作所得的一切收入与开支,教区全权负责;同时,会士应享有与当地教区神职人员同等的权力与应尽的义务,如生活、培育、避静、年假(参见法典533条)、事故、保险、养老、疾病,特别重病时的开支等。

 

(2)修会可以提议:牧灵工作所得的一切收入与开支,修会全权负责,同时,修会每年向教区缴纳一定的税额。

 

从两者中,可以选择一项列入协议。通常来说,教区为了简单化,可以选择第二项,简洁明了、易于操作。选择第一项,则较为繁杂琐碎,并且难以一一罗列所有的项目。

 

 

上文只是一些简洁的分享与拙见,若能为教会主管及当地教会带来些许的裨益,不胜喜乐于主。其中的有关观点也适合于教区与女性献身生活会之间合作。显然,各项细节无法在此详述。同时,还应留意: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以便采用适合的方式妥善处理。

总之,教区与献身生活会之间应彼此尊重、互相理解、密切合作、和谐共存,共同为教会事业的发展而付出与牺牲,并时刻铭记耶稣升天前交给宗徒们的福传使命,豪爽地回应主的召唤,恪守教会的教导与典章,与基督一起,在圣神内,同心同德,合力谋求天主子民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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