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神父|伴侣多次出轨还打老人,这样可以离婚吗?

2020-11-02 10:30   真理电台  阅读量:9328

听众问题:神父你好,我想问问神父,我妹妹今年四十三岁了,刚领洗四五年,他丈夫是外教人,他们的两个孩子都大了,可是去年他们离婚了,我妹妹有罪吗?

已知夫妻双方都是天主教徒,但妻子总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出轨,甚至打丈夫80多岁的老母亲,这样的妻子是可忍孰不可忍?和这样的妻子离婚也有罪吗???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教外的婚姻,是不是婚姻?可以随便离婚吗?

在开始之前,我想强调婚前培育和婚前调查的重要性,结婚是一辈子的大事,婚姻是教会的一件圣事,一定得非常慎重,从身,心,灵各方面做好准备。我也想引用《天主教法典》的最后一条,第1752条,“人灵之得救,在教会中常应视为最高无上之法律。”因此,在有生命危险时教会法是最活的,天主藉神父的手,什么罪都能赦免。教会法是帮助我们过一个更有秩序,更规范的天主子女的生活。法律是为了维护秩序,是为我们信友服务的,就像耶稣说的“人子是安息日的主”(玛12:8)。

在天主教会内,婚姻有两个特性:即单一性和永久性单一性,即一夫一妻制。注重心灵的结合,爱的奉献(排除所有不合天主法律的交往,包括外在的(第六诫)和内心的(第九诫)。永久性,即不可拆散性。由于婚姻需要终生相互恩爱包容,结为一体,所以它是为让人人格成长的学校。另外,婚姻还必须向新生命开放,夫妻的恩爱不能把孕育下一代排除在外,所以天主教会只接受(提倡)自然节育,反对任何形式的人工节育。人工节育在伦理上都不被接受。(像中国古代有母凭子贵,犹太人古代则认为不生儿子是天主对她的惩罚,但今天的社会好像故意不要孩子)。

在天主教会内根本就没有离婚这一说,只有婚姻是否有效和特殊婚姻的解除(解除非圣事性的婚约)。无效的婚姻是指,在二人结合之初,一个真正有效的婚姻就不存在,二人不是真夫妻,二人的婚姻是假婚姻,不具备一个真正婚姻的条件。一个真正的婚姻是一个盟约,由一男一女所建立的终身伴侣,按照其性质,其目的是指向夫妻二人的福祉与生育和教养子女(C. 1055,1项)。若是两个教友结婚,还是圣事(C. 1055,2项)。如果一个婚姻不是为此目的而结合的,或缺少婚姻的内在本质属性,都有可能造成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不是婚姻,更不是圣事。构成婚姻这一法律行为有效的要素形式和条件为:一,没有婚姻无效的限制:这里又细分为永久的和暂时的,可豁免的和不可豁免的等12个大项;二,成熟的婚姻的合意:即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自由结婚并能自由地表达他们的合意。“自由”就是:没有受到强迫,没有受到自然律或教会法的阻碍;三,教会法定婚姻仪式:即两个当事人,在教会当局认可的有效法定证婚人(神职人员)和两个见证人前用教会规定的婚配仪式经文。

特殊婚姻的解除(解除非圣事性的婚约)共有三类:一,即成未遂婚姻:两位领过洗的有效婚姻,如尚未遂,仅称为即成婚姻;如夫妻依人的方式发生适于生育子女的夫妻行为时,则称即成已遂婚姻,此种夫妻行为,正是婚姻本质所安排的,借此夫妻二人成为一体(C. 1061,1项)。双方已经领洗的未遂婚姻有正当的理由时,经过所有法定程序后,证据充足,只有教宗可以解除;二,保禄特权:1143条1项,双方未领洗者所缔结的婚姻,一方于领洗后,为了保护信仰,可用保禄特权除之。其步骤是:只要未领洗一方离去,而领洗一方另结新婚,则撤销前婚。2项,如未领洗一方不愿和领洗一方同居,或不愿和睦相处,而不侮辱造物主,即视为离异,但领洗之一方领洗后,给对方制造离异的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即在结婚前,双方都不是教友的,有一方在婚后成为教友,并且导致离婚的不在教友一方,可以写申请,经教会法庭调查,由主教裁定;三,伯多禄特权(信仰优先):是指一方教友,另一方非教友的婚姻,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婚姻的破裂不由教友一方造成,不会对当地信友造成恶表或良心造成困惑),教宗享有解除婚姻的特权(这是教宗给的一项特权,而不是教友的权利)。不论是无效婚姻或特殊婚姻的解除,只有在教会主管的教会法庭审查有关情况证据充足,宣布“婚姻无效”(即这婚姻从未存在过)或“解除婚约”后,缔约双方才可自由找对象结婚,唯须履行前约所有的自然义务。

1141条,完成而既遂的有效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间权力,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解除。教会认为如果是有效的圣事性婚姻,那么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解除。不过教会法律中也有分居的解决办法(CC. 1152–1155),这在教会的法律中是合法的。无效的婚姻谈不上离婚。  

我想趁此机会强调,天主教会是禁止离婚并且反对离婚的。不管出于什么原因,离婚本身就是不对的,错误的。至于离婚有没有罪,那是天主要判断的事情,我们人没权判断别人有罪。罪,不仅涉及外在的行为,更在于内心的动机和状态。教会法律中也有分居的解决办法,这在教会的法律中是合法的,为什么一定要违背不听而离婚呢?但被动或无辜离婚就另当别论了。主动离婚就是做了违返婚姻盟约的事情,违背了当初在天主面前所发誓愿:“我xxx,愿遵照教会的规定,接受你xxx做为我合法的妻子(丈夫),从今以后,环境无论是好是坏,是富贵是贫贱,是健康是疾病,是成功是失败,我要支持你,爱护你,与你同甘共苦,携手共建美满家庭,一直到我离世的那天。我现在向天主宣誓,向你保证,我要始终对你忠实。”但通过教会的告解(和好)圣事,可以获得罪赦(痛悔,定改)。再婚就是犯罪。教会牧人应很关怀关爱哪些因种种原因而离婚甚至是再婚的人,他们永远是天主的子女,是教会的成员。

这是问题:神父你好,我想问问神父,我妹妹今年四十三岁了,刚领洗四五年,他丈夫是外教人,他们的两个孩子都大了,可是去年他们离婚了,我妹妹有罪吗?

已知夫妻双方都是天主教徒,但妻子总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出轨,甚至打丈夫80多岁的老母亲,这样的妻子是可忍孰不可忍?和这样的妻子离婚也有罪吗???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教外的婚姻,是不是婚姻?可以随便离婚吗?

对于今天的第一个问题,保守的说我们对情况了解不多,明知故意度我们不知道,所以无法给出结论。但像这样的情况可以找教会的婚姻法庭处理,一个教友一个外教,有解除的可能性。

对于今天的第二个问题,教会法律中有分居的解决办法(CC. 1152–1155),这在教会的法律中是合法的。本着教会爱德的精神,我们提倡原谅和宽恕,虽然这很难做到。

对于今天的第三个问题,和教外人的婚姻,经过教区教长豁免(信仰不同),经过神父祝福(或也豁免法定仪式),这样的婚姻也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但如果没有获得教区教长的豁免,在前教宗本笃十六世收回中国大陆教会特权(2007年5月27号)之后的婚姻,这样的婚姻则视为有婚姻的限制。经过教区教区豁免的和教外人的婚姻,亦是有效婚姻,除非有特殊的原因,仅教宗一人可以解除婚约,世上再无二人有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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