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圣统制?——圣统制的原则、法律含义及其与圣秩的关系

2020-10-25 23:10   纳爵之盾  阅读量:11805

前  言

 

小时候背诵《要理问答》,其中有一条说:“教友该听神父的教训,神父该听主教的教训,主教该听教宗的教训。”每当读到这里,就让人感觉到教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团体,如同金字塔一样:教宗高高在上,在金字塔的顶端,往下一层是主教,再往下是神父,教友则在塔的底部。

 

 

不但在社会上,甚至在教会内部,不少人对于教会“圣统制”的理解往往是片面的,甚至是误解,认为圣统制暗含着“等级”、“圣职阶级”、“教权主义”的概念。这是因为他们不理解圣统制的真正意义。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圣统制受到一些意识形态的影响,只被理解为某特权集团或拥有特殊身份和地位的人(status)所担任的教会公共职务。如此,圣统制就仅仅被解读为从圣职到平信徒的等级制度:圣职有三个等级(ordo episcoporum,ordo presbyterorum,ordo diaconorum),而圣秩人员(ordo clericorum)又优于平信徒。

 

这种误解使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所教导的职权划分与所有基督徒平等的原则陷入危险;这种“优越论”也扭曲了圣统制的真正意义,同时使人忘记圣统制在司法制度层面的约束力与牧灵爱德层面的服务职。

 

01  教会秩序的圣统制原则

 

事实上,教会的本质是内在的圣统共融,共融与圣统在天主的救恩计划构建中是不可分割的。圣统制职能的建立与合法性并不是来自选举或世俗社会的认可与批准,而是直接来自教会奥体的头——耶稣基督。基督在圣统的信德共融(communio fidelium)中组织建构了天主子民。在教会团体中(εκκλησια),圣统制不单单来自基督,更是教会信仰宝库正确与完整的保障。天主透过圣统制分施救恩(圣言、圣事、爱德工作)。因此,教会权利不仅有人类学和社会学的层面,也有神学和基督论的意义。圣统制的存在确保了由圣神所召集的天主子民与基督救恩计划的合一。但切记,圣统制并不是指某种优越的地位或个人身份的尊严,而是出于爱德的服务被构建;它要求坚持不懈的、敏锐的服务精神。

 

02 圣统制与圣秩

 

对“圣统制”一词的频繁使用,常常表明使用者缺乏对此概念的深入理解。仅采用神学概念或转换为法律语言,并不能帮助我们理解其本质和现实的必要性。

 

有些神学阐述只描述圣统制享有权威的个体和占主导地位的主体,而没有研究其执行职务的内容。圣统制往往与治权的权利主体相吻合,也就是说,总是与圣秩人员混为一谈。将圣统制的概念局限于牧者范围的现象并不少见。由圣秩所产生的权利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经常被混淆地概括。对圣统制意义的简化和此种简化的实用性,或许可以笼统地解释圣统制权威和圣秩之间存在某种等同性,但它们不应该被扁平化和同化。精确和严格的司法要求不是形式主义,而是有助于概念的厘定和相关人员职业道德的提升。

 

在教会论中,圣统制主要指圣秩人员,并非偶然。例如,《教会教义宪章》说:“在教会圣统制的下一级有执事”。而在阐释完“圣统制”之后,梵二大公会议用另一章来论及平信徒:“神圣大公会议在阐述过教会圣统的职务之后,欣然对那些被称为教友的基督信徒致意。”由此可见,即便是梵二大公会议的概念也将圣统制局限于圣职。

 

 

在笔者看来,某些神学方法论之所以在阐述圣统制时可能会产生歧义,是由于混淆职务层面和个人层面所致。在神学探讨和用语中,人们总是将圣统制局限于某特定权威人群的狭义概念内,而很少谈到他们所担任的职务,或从司法行政角度来看圣统制的意义。如果人们继续误解教会权威和圣职权威,就有可能偏离归属感和圣事性的救恩意义。圣统制不是对个人主体的认可,而是教会制度的体现。对圣统制的理解,若仅局限于圣秩人员,将无益于理解教会职务的超个人性特征。当法理学的技术缺陷弥漫教会之时,一种假定的根本性不平等思维就会造成一个重大错误。

 

圣统制设法与神圣治权(sacra potestas)相协调,一般而言,指向圣秩。所以,人们一提到圣统制,就不自觉地只联想到圣秩人员,是不足为奇的。人们不仅常常混淆神权与治权,也把司法权只限制在了治权(munus regendi)层面。这种对圣统制的简单化和实践化的理解,最终将圣统制完全等同于圣秩,从而造成在教会管理层面常常出现权责不分,越权办事等奇怪现象。

 

03 圣统制的法律含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非常有必要从法律角度来研究圣统制在教会团体中的意义。圣统制在一个救恩团体中是不可或缺的,同时也是一份宝贵的司法财富,因为它与一个“事物”(res)有关,在法学上称之为“第三者应得的,有关正义的事”。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有关教会论的训导是清楚的:教会不仅有组织结构层面,也有神恩层面,是一个“复合的真相”。大公会议更特别指出,圣神“用圣统阶级和各种奇能神恩,建设并督导教会”。

 

因此,圣统制的执行不单单是为了有效管理一个社会性组织,更是忠于耶稣基督圣意的表现,为分施各项超性恩宠,使人获得救恩。圣统制不单独存在于救恩途径之外,不是纯粹的社会司法工具,也不是简单的司法约束力,而是限定和规范分施救恩的方式,当然一定是按照正义的原则,使基督救世工程在教会共融中,得以继续和完成。圣统制正是共融的载体和救恩的具体表现形式。

 

担任某项职务,并不意味着拥有“本有”的司法地位,而是为团体益处服务,为施行特定职权范围内的权利与义务。权利的内在目的,便是寻求公共益处;从属关系有助于教会牧灵的益处。

 

 

教会宪法学的优点在于,不仅指出在圣统制内圣秩人员由于被祝圣在本体上享有教导、圣化、治理教会的权利,或某些权利的优越性,也从法律角度更全面地解释了圣统制的服务性质。天主教会最根本的组织架构包括两个方面,即信友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圣统制原则(或叫做教会治权),这便是教会宪法学想通过现代法学所建立的架构。

 

上面提到,圣统制涉及人事安排或某职务的任命,这些职能都与信仰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息息相关。因此,某一职务的担任与教会本有特性必须协调一致,这意味着,任何一个教会职务,都是作为整个教会主体,在现世继续基督的救世工程。对某一具体个体的委任,也终究被限制在他的特定职务范围内,并与此任命的最终目的相符合。只有基于这种理论支持,才能有效地区分圣职与平信徒在天主子民家庭建设中的不同角色和意义,而非粗暴简单地以二分法把圣职视为领导者,把平信徒视为下属。也只有这样,才能逻辑地构建以圣职为中心和轴线的教会组织。

 

四、圣统制的圣事性意义

 

透过对教会宪法学的简单阐述,虽然在法理层面解决了圣统制的难题,但我们不能忽略圣统制的圣事性意义。只解决司法权的问题是不够的,还要了解训导和圣化的权力。训导权和圣化权是圣统制的内在根本性权力基础,而这两项权利又依附于圣职圣事

 

01 教会治权(教导、圣化、治理)的合一性

 

圣统制作为天主教会的特质之一,是“从宗徒传下来的”这一信条的具体表现形式。“共融”和“圣统”如果分开,就会导致对教会奥迹的曲解。故此,我们有必要引出另外一个论点——主教圣职(ordo episcoporum)。主教是宗徒的合法继承人,他们有效地保证着教会奥体的“头”——基督及其救赎工程的延续。

 

在历史上,主教继承的权利一直是通过有效合法地与世界主教团相共融而实现的;其有效合法性也包括承认伯多禄及其继承人——教宗在普世教会和个别教会内享有的首席权,并承认此首席权的一脉相承性。主教的治权直接来自大司祭基督,并与他的净配——教会的圣事性密不可分。所以,圣统制除了从内容上涉及到教会最高权力之外,更重要的是它与基督奥迹的关系。拥有治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植根于对基督派遣的绝对忠诚。

 

圣统制内的这种与基督论、圣事论的内在依存关系,并不意味着一切人在施行治权时都完全代表基督,因为不是所有行动都永久性地代表基督权威(auctoritate Christi Capitis)。比如,当一个教友被任命为教会法庭的法官时,尽管他是在圣统制内行使权利,但他所下的判决书却不依附于基督的权利。

 

 

司铎圣秩和执事圣秩需要依附于某天主子民团体或教会职务,并与主教圣职相共融而存在。圣秩圣事的三个等级在大司祭(主教圣职)的圆满性中相汇合,在这种意义上,这三个等级的圣秩是合一的。圣秩人员在施行某一圣事行为时,总是与他的主教或与主教相同地位者保持共融。但有必要说明,司铎或执事在担任教会重要职务时,并不自动享有主教治权;也就是说,司法权的提升必须是通过某项职务来授予或任命。

 

“圣统制”一词的词源学已经指出了它的“神圣”原则;就其内在特质而言,圣统制是超性的。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通过运用“神圣治权”一词来凸显圣统制的圣事性含义。当然,这个词的运用没有否定圣统制的司法层面,而是要重申圣统制中权力的起源和终向。显然,我们也需要强调:圣统制不单单是指治理权的施行(munusregendi),也包括教导权(munus docendi)和圣化权(munus sanctificandi);或者更好说,治理权在教导权和圣化权中获得了它本有的意义。拥有三项权利并不是教权主义的表现,而是由于祝圣而被赋予的权利,这也是圣秩人员使命的最终目的——“人灵的得救”[1]所要求的

 

02 救恩方法的圣统制特点

 

圣统制是以正确和独有方式分施救赎恩宠的有效保证。合法有效的教会职务,只能透过合法有效的继承宗徒权力者授予。主教是宗徒的继承人,也是教会合一共融的具体彰显和保证;司铎圣秩和执事圣秩,只是对主教职务的分享,通过担任与主教相关的职务来实现。

 

有关天主教的信仰宝库,有必要区分狭义上的教会训导(potestasmagisterii)和牧者们的教导:前者属于启示真理,后者则是牧者们关于信仰的教导。信仰绝对真理的训导权,只属于罗马宗座和世界主教团。不论是在司法层面,还是在信仰、伦理层面,天主子民都有义务和责任拥护、服从和尊重圣教会的信仰训导[2]。只要教会当局是以基督之名传授天主圣言,即便是透过简单的形式,也应获得应有的尊重,因为圣秩人员的讲授,使信仰更有确定性[3]。换言之,那些能够权威性地传播天主圣言的人,必须是教会权威当局或至少是圣秩人员。不论是以隆重形式颁布,还是日常之教导,教会的教导权都具有等级性,这符合圣统制的特点。

 

 

教会最高权威有权对圣事之举行进行明确的规范,甚至可规范它的有效性(ad valitatem)。礼仪的举行之所以有圣统制特点,亦出于同样的理由,因为在礼仪中分施恩宠是一种救恩的方法,而救恩途径本身也是有圣统制特点的。圣秩神权的施行可以确保圣事的有效性。在礼仪中,圣秩和平信徒并不是上下级的从属关系,而是按照基督的意愿,在礼仪举行中,各自分担不同的角色,这些角色绝对不能假借“天主子民一律平等”的原则而混淆和替换。在礼仪中,圣秩人员的行动不是基于个人身份的优越,而是基督临在于天主子民中的有效标记。也正是为此,教会一再强调要严格遵守教会有关礼仪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减除[4]。

 

五、信徒的从属身份

 

社会上的治权意味着以权威介入第三者的利益,扩大受事对象的司法领域,好达成目的。教会治权并非如此,由于教会特性使然,教会团体的领导权力只能是慈悲和利他性的,以最大程度地帮助人们获得救恩为宗旨。这种服务的制度化使得任何机构、团体、个人对第三者利益所造成的侵害,都可构成被诉讼的对象。为寻求公共益处,必然需要服从某一独立正确的权威,但这种从属关系并不削弱基督徒的个人尊严。耶稣就是借服从获得光荣的,他“服从至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斐二8),因此天主高高举扬了他。

 

教会权威并不要求受洗者[5]以仰望或奴性的姿态屈服于教会权威,而是力求帮助天主子民获得自由,以懂得他们在教会内及社会中的责任,从而引领他们走向成圣之路。这里所讲的天主子民不只是平信徒,而是所有基督信徒、天主教会内的受洗者,包括在圣统制内担任某项职务的人,也都有服从圣教会的伦理和司法义务。总之,从属关系的身份包括所有天主教会内的受洗者。

 

 

需要澄清的是,有从属身份的,并不单单是平信徒。人们往往把圣秩人员误解为教会内的统治阶级。过去,圣秩人员被理解为天主特别召唤的人(所谓特别召唤,不是从灵修,而是从司法意义上讲的),“优越”于普通信众;而平信徒只被视为平民或人民。这样的曲解把圣统制中的从属身份只限定在了平信徒身上。

 

此外,从属身份不意味着被动服从,而意味着主动参与和合作,共同建设教会奥体。全体信徒不纯粹是对教会当局某项训令、命令的接受者,更是基督奥体活生生的肢体。所以,信友有陈述、诉讼和监管的权利。职权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施行人的职权范围及施行目的。

 

从属关系身份的内容,首先指服从和共融:服从不仅仅是从外在上对权威表示尊崇和敬意,更是遵守和完成教会当局所规定和要求的内容;共融合一是团体最高的善,它建立在自我对团体的认同和谦卑之上。真正的服从不折损独立个体的尊严。所以,教会架构的两个部分——信徒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教会治权,无论如何都不是各自独立的,而是相互依存,密切关联的

 

结  论

 

教会是基督的奥体;基督是头,我们是肢体。组成这奥体的肢体虽不同,职务虽各异,但在同一圣神的共融内,圣统制得以完美地实现。因着圣统制,耶稣基督的救赎工程才得以延续。梵二大公会议的教导可为我们带来一些启示:

 

“这就是基督的惟一教会,我们在信经内所承认的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教会,我们的救主在其复活后交由伯多禄治理的教会,也就是托给伯多禄和其他宗徒去传扬与管理的教会,基督把她立为‘真理的柱石和基础’。这一个在今世按社团方式而组织的教会,在天主教内实现,就是由伯多禄的继承人及与此继承人共融的主教们所管理的教会,虽然在此组织以外,仍有许多圣化及真理的要素存在,但那都是基督的教会的本有资产,向着大公统一的方向推进[6]。”

已有0人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