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 肋未纪 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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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拜邪神之罚

1上主训示梅瑟说:2“你对以色列子民说:以色列子民和侨居以色列的外方人中,若有人将儿女献给摩肋客,应处死刑;当地的人应用石头砸死他。3我必板起脸来与此人作对,将他由民间铲除,因为他将儿女献给了摩肋客,玷污了我的圣所,亵渎了我的圣名。4当地的人,若在这人奉献自己的儿女给摩肋客时,竟闭目不看,而不将他处死,5我自己要板起脸来与这人和他的家族作对,将他和一切随着他敬拜摩肋客的人,由他们的人民中间一律铲除。 [注1] 6若有人去求问亡魂和占卜者,跟随他们行邪法, [注2] 我必板起脸来与这人作对,将他由民间铲除。7你们应成圣自己,成为圣的,因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8你们应遵守我的法令,一一依照执行,我是要你们成圣的上主。

9凡辱骂自己父母的,应处死刑;他辱骂了父母,应自负血债。

行邪淫之罚

10若人与一有夫之妇通奸,即与邻友之妻通奸,奸夫奸妇应一律处死。11若人与父亲的妻子同寝,是揭露了父亲的下体,两人应一律处死;他们应自负血债。12若人与儿媳同睡,两人应处死;他们犯了乱伦的罪,应自负血债。13若男人同男人同寝,如男之与女,做此丑事的两人,应一律处死,应自负血债。14若人娶妻又娶妻的母亲,这是淫乱,应将他和她们用火烧死,使你们中间不致存有淫乱。15若人与走兽同寝,应处死刑;走兽亦应杀死。16若女人走近任何走兽,与它交合,应将这女人和这走兽杀死,应处死刑;他们应自负血债。17若人娶自己的姊妹,不论她是自己父亲的女儿,或是母亲的女儿,以致他看见了她的下体,她也看见了他的下体:这是可耻的事,应在本国人前将他们铲除,因为他揭露了自己姊妹的下体,应自负罪债。18若人与在月经期内的女人同寝,揭露了她的下体,暴露了她的血源;她也揭露了自己的血源,应将两人由民间铲除。19你不可揭露你母亲的姊妹,或你父亲的姊妹的下体,因为这是暴露自己的肉体;他们应自负罪债。20若人与自己的叔伯母同睡,这是揭露了叔伯的下体;他们应自负罪债,绝嗣而死。21若人娶自己兄弟之妇为妻,这是可耻的,无异是揭露了自己兄弟的下体,必然绝后。 [注3]

洁与不洁之分别

22你们应遵守我的一切法令和我的一切规定,一一依照执行,免得我领你们去居住的地方将你们唾弃。23你们不应随从我由你们面前要驱逐的民族的风俗,因为他们做了这一切事,我才厌恶了他们,24才对你们说:你们要占领他们的土地;我将这流奶流蜜的地方,赐给你们作产业。 [注4] 是我上主你们的天主,使你们与万民分开。25所以你们应分别洁与不洁的走兽,洁与不洁的飞禽,免得你们为不洁的走兽、飞禽,任何在地上爬行的动物,──我已给你们分别清楚,免染不洁,──玷污自己。26你们于我应该是圣的,因为我上主是圣的;为此我将你们和万民分开,好属于我。 [注5]

27凡召亡魂行巫术或占卜的男女,应一律处死,应用石头砸死;他们应自负血债。” [注6]

  1. 关于敬拜摩肋客,见列下23:10;耶32:35。
  2. “行邪法”原文作“行淫”,意即背弃上主,敬拜邪神,行迷信等。
  3. 10-16节受死刑;17-19节丧失公民权;20、21绝后之罚。
  4. 见智12。
  5. 见11章。
  6. 占卜、魔术等罪,与崇拜邪神受同样之罚(申18:10、11;撒上15:23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