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约 格林多前书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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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禄证明自己享有宗徒的权利

1我不是自由的吗?我不是宗徒吗?我不是见过我们的主耶稣吗?你们不是我在主内所建的工程吗?2纵然我为别人不是宗徒,为你们我总是,因为你们在主内正是我任宗徒职分的印证。3这也就是我对那些质问我的人的答辩。4难道我们没有取得饮食的权利吗?5难道我们没有权利携带一位为姊妹的妇人,如其他的宗徒及主的弟兄并刻法一样吗?6或者,唯有我和巴尔纳伯没有不劳作的权利吗?7谁当兵而自备粮饷呢?谁种植葡萄园而不吃它的出产呢?或者,谁牧放羊群而不吃羊群的奶呢?8我说这话,难道是按人之常情?法律不是也这样说吗?9原来梅瑟法律上记载说:“牛在打场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难道天主所关心的是牛吗?10岂不是完全为我们说的吗?的确是为我们记载的,因为犁地的当怀着希望去犁,打场的也当怀着有份的希望去打场。11若是我们给你们散播神圣的恩惠,而收割你们那属物质的东西,还算什么大事?12如果别人在你们身上尚且分享权利,我们岂不更该吗?可是我们没有用过这权利,反倒忍受了一切,免得基督的福音受到妨碍。13你们岂不知道为圣事服务的,就靠圣殿生活;供职于祭坛的,就分享祭坛上的物品吗?14主也这样规定了,传福音的人,应靠福音而生活。 [注1]

放弃权利为传福音

15可是,这些权利我一样也没有用过;我写这话,并非要人这样对待我,因为我宁愿死,也不愿让人使我这夸耀落了空。16我若传福音,原没有什么可夸耀的,因为这是我不得已的事;我若不传福音,我就有祸了。17假使我自愿作这事,便有报酬;若不自愿,可是责任已委托给我。18这样看来,我的报酬是什么呢?就是传布福音时白白地去传,不享用我在传福音上所有的权利。19我原是自由的,不属于任何人;但我却使自己成了众人的奴仆,为赢得更多的人。20对犹太人,我就成为犹太人,为赢得犹太人;对于在法律下的人,我虽不在法律下,仍成为在法律下的人,为赢得那在法律下的人;21对那些法律以外的人,我就成为法律以外的人,为赢得那些法律以外的人;其实,我并不在天主的法律以外,而是在基督的法律之下。22对软弱的人,我就成为软弱的,为赢得那软弱的人;对一切人,我就成为一切,为的是总要救些人。23我所行的一切,都是为了福音,为能与人共沾福音的恩许。 [注2]

克己苦身为使自己得救

24你们岂不知道在运动场上赛跑的,固然都跑,但只有一个得奖赏吗?你们也应该这样跑,好能得到奖赏。25凡比武竞赛的,在一切事上都有节制;他们只是为得到可朽坏的花冠,而我们却是为得到不朽坏的花冠。26所以我总是这样跑,不是如同无定向的;我这样打拳,不是如同打空气的;27我痛击我身,使它为奴,免得我给别人报捷,自己反而落选。 [注3]

  1. 在本章内保禄以身示范,要求格城的信友努力效法他。他虽身为宗徒,具有作宗徒的铁证(1-3节见宗9:5、17;格前15:8),但仍为了福音顺利的发展,情愿放弃为宗徒所享有的权利。5节“为姊妹的妇人”是指照顾宗徒们的饮食,给宗徒服役,相帮宗徒们给妇女宣讲福音的一些热心妇女。耶稣传教时,也有不少这样热心的妇女,跟随服事他和宗徒(路8:2、3;谷15:41)。9节见申25:4;13节见户18:31;申18:1-3;14节见玛10:10;路10:7。
  2. 保禄在传教的生活上,为自己定的最大原则,即是爱德。爱德使他牺牲了自己,成了众人的奴仆。为尽量增加得救者的数目;在可能范围内,一切事上,总是舍己从人(谷10:43、44;路22:25、26)。20节“在法律下”是指在梅瑟的法律下;21节“法律以外的人”即指外教人,见罗2:12-14。
  3. 竞赛大会实是信友生活应具有牺牲精神的最好写照。凡参加竞赛的人,事前必须牺牲一切,长期苦练;竞赛期内,必须戒除一切具有刺激性饮食与娱乐;比赛时,且应不顾一切,全力直向目标冲去(斐3:13、14),拳手则必须尽力使拳拳击中对方。在这些竞赛中,竞技者所谋求的,只是为获得一顶有坏的花冠;那么,信友为获得永远不朽的荣冠,更当如何全力以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