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约 格林多前书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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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所问

当怎样度婚姻生活

1论到你们信上所写的事, [注1] 我认为男人不亲近女人倒好。2可是,为了避免淫乱,男人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人当各有自己的丈夫。3丈夫对妻子该尽他应尽的义务,妻子对丈夫也是如此。4妻子对自己的身体没有主权,而是丈夫有;同样,丈夫对自己的身体也没有主权,而是妻子有。5你们切不要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专务祈祷;但事后仍要归到一处,免得撒殚因你们不能节制,而诱惑你们。6我说这话,原是出于宽容,并不是出于命令。7我本来愿意众人都如同我一样,可是,每人都有他各自得自天主的恩宠:有人这样,有人那样。

8我对那些尚未结婚的人,特别对寡妇说:如果他们能止于现状,像我一样,为他们倒好。9但若他们节制不住,就让他们婚嫁,因为与其欲火中烧,倒不如结婚为妙。10至于那些已经结婚的,我命令──其实不是我,而是主命令:妻子不可离开丈夫;11若是离开了,就应该持身不嫁,或是仍与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 [注2]

信教前的婚姻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解除

12对其余的人,是我说,而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主的妻子,妻子也同意与他同居,就不应该离弃她;13倘若某妇人有不信主的丈夫,丈夫也同意与她同居,就不应该离弃丈夫,14因为不信主的丈夫因妻子而成了圣洁的,不信主的妻子也因弟兄而成了圣洁的;不然,你们的儿女就是不洁的,其实他们却是圣洁的。15但若不信主的一方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在这种情形之下,兄弟或姊妹不必受拘束,天主召叫了我们原是为平安。16因为你这为妻子的,怎么知道你能救丈夫呢?或者,你这为丈夫的,怎么知道你能救妻子呢? [注3]

信友应安于身份

17此外,主怎样分给了各人,天主怎样召选了各人,各人就该怎样生活下去:这原是我在各教会内所训示的。18有人是受割损后蒙召的吗?他就不该掩盖割损的记号;有人是未受割损蒙召的吗?他就不该受割损。19受割损算不得什么,不受割损也算不得什么,只该遵守天主的诫命。20各人在什么身份上蒙召,就该安于这身份。21你是作奴隶蒙召的吗?你不要介意,而且即使你能成为自由人,你也宁要守住你原有的身份,22因为作奴隶而在主内蒙召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同样,那有自由而蒙召的人,就是基督的奴隶。23你们是用高价买来的,切不要做人的奴隶。24弟兄们,各人在什么身份上蒙召,就在天主前安于这身份吧! [注4]

宗徒推荐童贞生活

25论到童身的人,我没有主的命令,只就我蒙主的仁慈,作为一个忠信的人,说出我的意见:26为了现时的急难,依我看来,为人这样倒好。27你有妻子的束缚吗?不要寻求解脱;你没有妻子的束缚吗?不要寻求妻室。28但是你若娶妻,你并没有犯罪;童女若出嫁,也没有犯罪;不过这等人要遭受肉身上的痛苦,我却愿意你们免受这些痛苦。29弟兄们,我给你们说:时限是短促的,今后有妻子的,要像没有一样;30哭泣的,要像不哭泣的;欢乐的,要像不欢乐的;购买的,要像一无所得的;31享用这世界的,要像不享用的,因为这世界的局面正在逝去。32我愿你们无所挂虑:没有妻子的,所挂虑的是主的事,想怎样悦乐主;33娶了妻子的,所挂虑的是世俗的事,想怎样悦乐妻子:这样他的心就分散了。34没有丈夫的妇女和童女,所挂虑的是主的事,一心使身心圣洁;至于已出嫁的,所挂虑的是世俗的事,想怎样悦乐丈夫。35我说这话,是为你们的益处,并不是要设下圈套陷害你们,而只是为叫你们更齐全,得以不断地专心事主。 [注5]

36若有人以为对自己的童女待的不合宜,怕她过了韶华年龄,而事又在必行,他就可以随意办理,让她们成亲,不算犯罪。37但是谁若心意坚定,没有不得已的事,而又能随自己的意愿处置,这样心里决定了要保存自己的童女,的确作得好;38所以,谁若叫自己的童女出嫁,作得好;谁若不叫她出嫁,作得更好 [注6]

寡妇的问题

39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束缚的;但如果丈夫死了,她便自由了,可以随意嫁人,只要是在主内的人。40可是,按我的意见,如果她仍能这样守下去,她更为有福:我想我也有天主的圣神。 [注7]

  1. 格城信友因奉教不久,且生活在外教人中,自然免不了有许多难题向保禄请教。保禄便在7:1-14:40一段内,一一予以答复(见7:1-25,8:1-4,12:1)。本章的主旨凡三:一、信友进教后仍应保守自己以前的份位;二、婚姻实是天主的一种“特恩”,但较守贞的“特恩”略逊一筹;三、如无天主的特别圣召,婚姻是避免犯邪淫最好的预防方法。
  2. 婚姻的行为,既是男女双方结婚时,所互相授与的权利,这一协定自应遵守,因为这是夫妇双方互定的正义的交易。为此任何一方,如愿在婚姻内执行节欲,必须对方同意才可(3-5节),并且婚姻也是不可拆散的,因为这是主的命令(玛19:2-9,5:32;谷10:2-12),即使夫妇彼此分居,双方的婚约仍旧存在,男女皆不可再婚(10,11两节)。
  3. 本段所论的是男女结婚后,一方接受了信仰,一方尚未接受的案件:如教外一方情愿与教内一方同居,不相妨害,仍应伉俪如前,因为全家必因教内一方所得的恩宠和所立的善表受到圣化;但若教外一方不愿再与对方同居,自愿离去,那么教内一方为了“平安”就有了完全的自由,可以再行婚嫁(15,16两节)。此即教会所称的“保禄特权”。
  4. 本段是劝信友进教后应安分守己,因为圣洗圣事,不是使人脱离在社会上所有的身份,而是使人脱离罪恶。基督建立教会,其目的不是为掀起社会上的革命运动,而是要改变内在的人心,使社会制度充满基督的精神。
  5. 保禄在本章内,已三次表示自己特别重视守贞的生活(1,7,8三节),此处即指出他所以重视这生活的理由:守贞生活,不但能使人免受“肉身上的痛苦”,即一切家庭生活的烦恼,而且使人能更自由地事奉天主,全心爱慕天主。
  6. 昔日希腊和罗马也和我国旧日一样,父母有权决定子女的婚事;为此,保禄劝父母或监护人,对这事要详加考虑:守贞固然极堪推重,不过若是父母怕因此受社会的讥评(“对......不合宜”),或怕自己的女儿无坚定守贞的志向(“事又在必行”),可令她出嫁(36节);如女儿意志坚定,自愿守贞,即可留她守贞,比出嫁更好。
  7. 希腊人一如我国人,特别敬重守节的寡妇;但如寡妇自愿再嫁,必须嫁给一个“在主内”的人,即当与一信友结婚;可是在此保禄仍向寡妇特别推重守节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