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 户籍纪 第三十章
上一章 下一章

1梅瑟全照上主吩咐的一切,训示了以色列子民。

关于誓愿的法律

2梅瑟训示以色列子民各支派的首领说:"这是上主所吩咐的:3若人向上主许愿,或发誓戒绝什么,他不可食言,应全照口中所许的去做。4那还在父家的年轻女子,若向上主许愿,或发愿戒绝什么,5她父亲听到了她许的愿和她发誓戒绝的事,却对她未发一言,她许的愿和她所发的戒誓,概为有效。6但是,如果她父亲在听到的那天,禁止了她,她所许的愿和所发的戒誓,概不生效;上主必宽恕她,因为她父亲禁止了她。7如果她有愿在身,或口中冒然发了戒绝某事的誓,而她已出嫁,8她丈夫听说了,在他听说的那天,对她未发一言,她的愿和她所发的戒誓,仍为有效;9但是,如果她丈夫在听说的那天,禁止了她,他就取消了她所许的愿,和口中冒然所发的戒誓,上主也必宽恕她。10寡妇或弃妇所许的愿,或她所发的戒誓,概为有效。11但是,如果她尚在丈夫家内许了愿,或发誓要戒绝什么,12若她的丈夫听说了,未发一言,没有禁止她,她的愿仍为有效,她所发的戒誓,亦为有效。13但是,如果她的丈夫,在听说的那天,声明无效;凡她所说出的,不论是许的愿,或发的戒誓,一概无效;她的丈夫既声明无效,上主也就宽恕她。14凡女人所许的愿,或为苦身克己所发的誓,丈夫能使之生效,亦能声明无效。15但是,如果她的丈夫两天内对她未发一言,就算他使她所许的愿和她所发的戒誓生效,因为在他听说的那天,对她未发一言,就已算赞成。16但若他听说很久以后,才声明无效,他应负妻子的罪债。"17这是有关丈夫与妻子的关系,父亲与尚在家内的年轻女儿的关系,上主向梅瑟吩咐的法令。 [注1]

  1. 许愿是许给天主一件更善的事,如奉献自己家业的一部分,或戒避能享受的娱乐,如男女戒绝婚姻合欢之谊等。《旧约》中发愿最显著的例子是“纳齐尔愿”,见6:1-21此种誓愿应由口中说出,方能生效,这由本章13节可以证明;参阅申23:22-24;训5:3-6。但是妻子发愿,若有碍于丈夫的权利,丈夫如立即反对,此愿即行作废。